黄海峰律师亲办案例
抓住证据漏洞、反败为胜
来源:黄海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5
浏览量:1361

案情概况>>>

2013624452分左右,郁某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在太仓市境内沿338省道由北往南行驶时与步行的陈某某发生碰撞,导致陈某某死亡,之后驾驶车辆逃逸。

经太仓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郁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虽然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是郁某某存在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商业险是不予以赔偿的,但仅有交强险十来万的赔偿是远远不够的。拿到案件材料之后,黄海峰律师进行了反复研究,并在庭上灵活应变,抓住对方证据漏洞,最终反败为胜,为当事人争取了足额赔偿。

难点破解>>>

郁某某被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其家属也抱着没钱赔偿的态度,为给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黄海峰律师立即奔赴南通,就郁某某的相关财产进行了调查,但发现其仅有一套农民自建房,而且一家老小全住在里面。在此情况下,黄海峰律师转变思路,据其运输货物试图找到相关职务行为或者挂靠的线索。但委托南通的律师查询后发现,该公司已从原本登记注册的南通某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某有限公司,而且并不存在为郁某某缴纳社保记录等信息。

根据现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虽然登记注册的信息是江苏某有限公司,但是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某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或者存在挂靠,就很难将矛头指向该公司,但是抱着一线希望,在法院立案时,黄海峰律师考虑仍将郁某某以及江苏某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待该公司抗辩。

神采回放>>>

案件在太仓市看守所开庭,庭审过程中,郁某某始终辩称其行为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第二被告江苏某公司的律师辩称在2012年的时候该车辆已经转让给了郁某某,其出事时运输的也不是该公司的货物,并提交了一份转让协议。黄海峰律师当庭研究后发现,这份协议名为车辆转让协议,其实质上是郁某某将该车挂靠在该公司,进行相关的运输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遂当庭提出异议。最终法院支持黄海峰律师的观点,判决江苏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律师,不能想当然的排除任何可能,另外,在庭审中灵活抓住对方证据弱点也是成功的关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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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峰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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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上海东路86号世纪财富1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海峰
  • 执业律所:
    江苏策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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